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完善,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亦在不断调整与明晰。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取代了原先《婚姻法》的相关内容。理解这些最新规定,对于理性处理婚姻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路径所对应的条件与程序各有不同。

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慎重考虑的时间。
诉讼离婚,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具体情形为法院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诉讼离婚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与实质条件。法官需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判断。前述法律列举的情形,是“感情破裂”的典型表现,但并非全部。其他如性格严重不合、长期缺乏沟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且影响共同生活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关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以及女方在特殊时期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规定旨在保护军婚的稳定性。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特定时期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离婚条件规定,既保障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通过设置冷静期、强调调解、列举具体破裂情形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严肃对待婚姻家庭,力求在维护家庭稳定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无论是选择协议还是诉讼途径,都应以法律为依据,以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为前提,理性平和地处理婚姻关系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