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其本质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与制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理解行政诉讼,需把握其核心构成要素。诉讼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告恒定为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恒定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这种“民告官”的恒定结构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显著特征。诉讼客体为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通常不在直接受案范围之内,但可通过附带审查方式纳入监督。再次,诉讼目的具有双重性。其直接目的是救济公民权益,解决具体纠纷;根本目的则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客观法律秩序。

行政诉讼遵循一系列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基石,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除外)。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关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应“先取证,后决定”的要求。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通常状态,即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以保障行政效率与公共秩序,但法律也规定了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不适用调解原则亦有体现,除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外,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以防行政机关处分公权力。
从程序进程观之,行政诉讼涵盖起诉、受理、审理与裁判阶段。起诉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原告适格、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与管辖等。受理后,法院进入审理程序,通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查清事实。最终,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判决: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重作;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制度构筑了连接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司法桥梁。它不仅是个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最终法律途径,也是倒逼行政活动规范化、法治化的外部动力。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宏观背景下,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名词内涵与制度精义,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具有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